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

中華民國93426教育部台僑字第0930047932號令發布;93年度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3616教育部台僑字第0930073631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

中華民國94315教育部台僑字第0940023826B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二項。

中華民國95329教育部台僑字第0950032575B號令修正發布。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九條之清寒僑生助學金核發,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家境清寒努力向學之僑生如期完成學業。

三、補助對象: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清寒僑生,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申請補助:

(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就學之僑生。但不含研究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以下簡稱延修生)。

(二)家長、法定監護人或配偶在設籍未滿二年。

(三)參酌下列情形認定為清寒者:

1.依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務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得由學校函請僑務委員會查證。

2.家長在定居,其上年度經核定之符合綜合所得稅免稅證明或稅捐單位證明其全戶年度所得清單影本。

3.僑生在生活情形。

(四)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操行平均成績大學校院(含技專校院大學部、二專部或五專部後二年)八十分以上、技專校院五專部前三年及高級中等學校七十五分以上。

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名額計算:

1.一般地區:最高以各校一般地區僑生總人數百分之三十為限,擇優錄取。

2.特殊地區:最高以各校特殊地區僑生總人數百分之七十為限,擇優錄取;特殊地區包括越南、柬埔寨、寮國、緬甸、印尼、馬達加斯加、帝汶及泰北(限清及清邁二省)。

3.一般地區或特殊地區無法足額申請時,學校得於本部核定補助總名額內相互流用。

(二)補助類別:

1.就讀五專前三年、高中、高職者。

2.就讀五專後二年、二專及大學校院者。

(三)補助額度:前款各類別每月支給標準額度,視會計年度經費預算,由本部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公告之。

(四)補助年限:一年,自當學年度開學月份(九月)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五)補助限制:

1.清寒僑生助學金經核定後,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自次月起停發或繳回已領助學金。

2.生請領本助學金之其他相關限制,由學校自行訂定規定。

五、申請作業:

(一)僑生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二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格式如附件一):

1.一年級僑生:第三點第三款所定清寒相關證明。

2.二年級以上僑生:第三點第三款所定清寒相關證明與第四款所定成績證明。

(二)轉學僑生應檢具第三點第三款所定清寒相關證明與原就讀學校之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所列前一學年或最近學年符合第三點第四款規定之成績證明。

六、審查作業:

(一)學校應訂定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作業須知(內含成績評比標準),並於受理申請前一個月公告。

(二)學校應組成三人以上之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小組,於每年十月二十五日前完成該學年度審查工作,各項審查紀錄,應留校備查。

(三)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其就讀年級順序(總流水編號)造冊(格式如附件二)一份;並檢附一般地區及特殊地區申請比例表(格式如附件三之及二),於每年十一月十日前報本部核定。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本助學金每年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二)本部經費撥付方式,由本部依會計年度分二次撥付學校;第一次撥付經費為一月至八月,第二次撥付經費為九月至十二月;但第二次學校請撥期限為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以前。

(三)大專校院之經費請撥:

1.校務基金學校依前款分次備據陳報本部請領;其印領清冊留校備查,利審計機關查核。

2.其他學校依前款分次備據及造具印領清冊一式二份(格式如附件四陳報本部請領。

(四)高級中等學校之經費請撥:

1.本部所轄高級中等學校依第二款分次備據向本部中部辦公室請領。

2.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轄學校依第二款分次造具印領清冊一式二份(格式如附件四)函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據及彙送印領清冊陳報本部請領。

(五)學校應自當年九月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轉撥予學生。但應屆畢業生轉撥至其畢業月份止。

(六)本助學金應依本部經費撥付方式分次陳報本部收支結算表;第一次經費(一月至八月)陳報期限為九月三十日以前,第二次經費(九月至十二月)陳報期限為十二月十五日以前;如有結餘款併同繳回。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學校辦理本助學金事宜著有績效者,得列入年度績優僑輔學校、人員獎勵案推薦。

(二)僑生經查有偽造或提供實證件屬實者,除撤銷其資格及追繳已領之助學金外,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三)未獲得本助學金之清寒僑生,僑務主管行政機關得優先提供工讀補助金。

(四)本要點實施前,依原教育部清寒僑生公費待遇核發要點享有公費者,仍適用該要點及僑生申請公費待遇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五)依第四點第一款申請清寒僑生助學金(以下簡稱新制)核給之補助名額,應與本要點實施前申請清寒僑生公費待遇(簡稱舊制)已核給之名額計,其計算方式如下:

1.一般地區:依新制百分之三十及舊制百分之十五比例,合併計算該地區名額。

2.特殊地區:依新制百分之七十及舊制百分之八十比例,合併計算該地區名額。

九、港澳生經依香港澳門居民來就學辦法入學者,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