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高級中學學生自主學習實施規範
經 107.10.17. 107學年度第一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
經 109.12.04. 109學年度第二次課程發展委員會修正
一.依據: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135678A號令發布之「十二年國民基本
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暨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60148749B號令訂
定發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
二.為培養學生自主學習與適性發展,使學生能在教師指導下,擬定自主學習計畫,自主實踐與完成
計畫,並自主辦理發表成果,特訂定此規範,說明自主學習實施、管理與輔導相關事宜。
三.本校學生自主學習事宜,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學生自主學習實施由圖書館主辦,統籌各處室辦理相關事宜,並召開學生自主學習小組會議。
1.學生自主學習小組由圖書館主任擔任主席,成員包含教務處代表1人、學務處代表1人、總務
處代表1人、輔導室代表1人、年級導師代表各1人、家長會代表1人與自主學習指導教師。
2.學生自主學習小組會議應討論學生自主學習計畫申請、實施與相關事宜。
3.如召開學生自主學習計劃申請確認會議,需有三分之二(含)代表出席,並經二分之一(含)成員
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與執行。
(二)學生自主學習計畫申請說明會與審查會議由教務處於開學日前兩週內辦理,並於開學後三週內
完成自主學習計畫審查,公布結果。
(三)學生自主學習計畫申請與審查,辦理原則如下:
1.高一同學配合短期授課時間,可申請3週、6週自主學習計畫,最晚於自主學習執行前兩週完
成計畫申請、審查。
2.本校高二生須於高一下學期5月31日(含)前或高二上學期12月15日(含)前提出申請計畫。
3.申請計畫以學期或學年為單位,總時數至少18小時。
4.圖書館收整學生申請計畫後,排除申請項目與格式不符者,將申請名單列表,提供班級導師
與輔導教師了解申請情形。
5.主辦處室將符合之計畫平均分配當學期該班課程諮詢教師進行審查。計畫審查原則為評估計
畫是否明確與可行,是否能在學校現有環境設備下完成。
6.審查結果經學生自主學習小組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與執行。
(四)學生自主學習期間之出缺勤管理由學務處負責,學生須依據本校「學生請假暨缺曠規則」辦理
請假事宜。
(五)學生自主學習之場地與指導教師由教務處安排與公告。
(六)學生自主學習之指導教師,依下列原則提供學生協助。
1.指定學生自主學習班級日誌之負責同學、進行學生出缺點名與通報、按月檢視學生自主學習紀
錄、了解學生自主學習進度與困難、協助學生辦理自主學習成果發表。
2.指導教師可提供學生諮詢,不須負責學生自主學習成果之品質。
(七)學生自主學習計畫成果得於指導教師或輔導室協助下,放入學生學習歷程檔案。
(八)學生如於自主學習時間需使用其他場地,需經由指導教師同意,並出示相關證明,以便場地借用
與管理。如需使用特別教室設備,需取得指導教師與特別教室管理者同意後,由專人陪同進行。
(九)學生自主學習資源與平台由圖書館負責建置與維護,收理表現優秀之學生自主學習計畫與成果,
並在學生同意下,提供本校其他學生參考與學習。
(十)學生自主學習期間,如有學校規劃之重要活動,須全程參與,不得以自主學習為理由拒絕出席。
四.學生自主學習計畫項目包含:申請名稱、申請內容、執行進度、預期成果、發表方式、需要設備
等,格式詳如附件一。
五.學生申請自主學習計畫,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學生自主學習計劃項目可包含學科的延伸學習,議題學習,新科技或資訊學習等,惟不得與本校
已辦理之非學術社團內容相同。
(二)學生應於首次提出自主學習計畫前,參加學校辦理之學生自主學習基礎課程(3週,於高一上、高
一下及高二上學期開設課程),並依據規定格式,撰寫自主學習計畫。
(三)學生應於規定時間內,經家長同意後,向圖書館提出自主學習計畫申請。
(四)學生應於計畫核可後,依計畫實施,記錄自主學習情形,按月繳交自主學習紀錄,並於自主學習
計畫完成時於學校規定時間內,辦理自主學習成果發表。
本要點經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與執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