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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財務管理辦法

國立鳳山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財務管理辦法

1100929日家長代表大會通過

1110929日家長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點

國立鳳山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為妥善管理財務,有效支援學校活動計畫,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及國立鳳山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第三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點

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低收入戶有證明者,免予繳納。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應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

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應交家長會管理,於開學後二個月內撥入家長會專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家長會收支預算之起迄時間,以每年十月一日起至隔年九月三十日止為原則。

第三點

家長會經費之支出及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會務支出。

二、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三、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四、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

五、獎勵學生及教職員工。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四點

 

 

 

 

 

 

第五點

家長會每年應就本辦法訂定之收入及支出項目,編列當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據以運用家長會經費。家長會經費支出預算得辦理流用,前點六大預算類別(一級用途)間之流出及流入數額,均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之20%,並敘明流用理由依本辦法第五點核決程序核准後辦理流用。

前點六大預算類別各類別項下之預算項目(二級用途)間,得於各預算類別總額內相互勻支,並敘明調整方式經會長核准後勻支。

家長會財務支出運用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支出金額在3萬元以下者,由會長核可。。

二、支出金額超過3萬元至10萬元以下者,經常務委員會議決通過後,由會長核可。

三、支出金額超過10萬元者,經家長會委員會議決通過後,由會長核可。

但特殊臨時性支出,得於預算收支有結餘時,提出申請,其審核程序同上;但亦得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特定收支後實施。

第六點

家長會財務收支之請款流程如下:

一、各處室依預算內容提出經費動支申請。

二、會長審閱簽核。

三、會務承辦人登帳、彙整、開出提款單。

四、財務委員、會長審閱簽核。

五、財務委員、會長提款單用印,會務承辦人金融機構提款。

六、各處室領款時,於支出憑證粘存單上簽領。

七、經費動支申請暨支出憑證粘存單,由會務承辦人員留存備查。

第七點

家長會財務收支之管理及監督

一、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財務委員及會務承辦人三人共同具名,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二、本會收支預算及決算報表,由本會委員會依第二點經費收入與第三點經費支出及用途編製。

三、本會預、決算報表及明細表,應由會長及財務委員共同具名。

四、本會業務承辦人員應每一個月定期編列財務收支報表,向會長報告,並提供由本會財務委員、監察委員稽核,於本會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會議上報告。

五、本會置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本會財務管理及會務監察事項。監察委員應每一個月定期稽核本會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六、每年度結束,委員會應將決算案交監察委員審核後,提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移交清冊一式四份,新舊任會長各一份、家長會留存一份、學校備查一份。

七、家長會應開立收據,將財務收入入帳,據以編製收款報表,並應控管收據之流水號碼。

八、會務承辦人及財務委員應按月編列家長會財務收支報表,向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於家長會網站公佈週知。

九、各項財務收支之整理,應符合一般會計原則,其單據及帳目記錄,至少應保存五年。

十、家長會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必要時得派員查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八點

 

第九點

本財務管理規定未規定事項,悉依高級中等教育法、民法、會計法、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及本校財務管理要點等法規辦理。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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