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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儲蓄專戶(402專戶) / 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國立鳳山高級中學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1050826105學年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105929日教育部核可

108628107學年第2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813日教育部核可

壹、  依據:                            

    一、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二、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三、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貳、設置目的:

    一、為扶助本校經濟弱勢(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本校特設置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本專戶),專款補助,使學生順利就學。

    二、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善用社會各界捐款,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參、勸募方式: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辦理全國公開勸募。

    二、捐款流程:

        ()直接至本校出納組捐贈或匯款至本專戶。

        ()3-5個工作天後於教育儲蓄戶網站(http://www.edusave.edu.tw/news.aspx)查詢捐款是否成功。

        ()學校開立收據後,直接轉交或寄發給捐款人。

肆、經費存管:

    一、本專戶戶名:中等學校基金-鳳山高中教育儲蓄402專戶。

    二、本專戶帳號:台灣銀行鳳山分行025036070604

    三、本校接受捐款應開立收據,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款人姓名、捐款金額及捐款日期;其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並應載明。

    四、本專戶收支於年度決算後若有結餘,應於下一年度於本專戶中繼續使用。

    五、經費管理:

        ()本專戶之會計及出納工作,均由本校主計及出納人員兼辦,相關規定依學校預算之會計、出納規定辦理。

        ()經費動支應由本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決議後始得為之。

    六、本專戶依規定應於教育部推動教育儲蓄戶網站填報專戶收、支資料。

伍、組織與職掌:

    一、本校依法組成「國立鳳山高級中學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掌理以下事項:

        ()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勸募所得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勸募所得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教育儲蓄戶結束後清算之審查。

        ()其他有關勸募及管理事項。

    二、本小組以校長為委員兼召集人,另聘委員為:家長會代表1人、社區公正人士1人、 相關領域專家學者1人、教職員5人;合計委員9人。

    三、本小組置委員兼執行秘書1人,由校長就學校教職員或委員派()兼之,負責教育儲蓄戶各項行政工作。

    四、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並得連任之;委員因故解職時,由校長另聘委員續任至該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五、本小組置會計、出納人員,由本校主計及出納人員兼任。

    六、本小組組織職掌表如下:

小組職稱

原職務

小組職掌

備註

委員兼召集人

校長

綜理統籌本專戶工作事宜

召集及主持工作會議

1

委員

家長會代表1

社區公正人士1

相關領域專家學者1

導入社區與社會資源

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勸募所得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勸募所得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議決各項提案事項

3

委員

教職員

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勸募所得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勸募所得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議決各項提案事項

4

委員兼執行秘書

校長就學校教職員或委員派()兼之

辦理本專戶行政業務

受理彙整各項申請補助案件

彙整各項會議資料並作成紀錄

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頁資料管理

管理本校教育儲蓄專戶網

本專戶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負責上級督導訪視相關事宜

1

以上委員人數合計9

會計

會計

經費收支登帳管理

編製會計報表

學校主計室

出納

出納

依法辦理經費收支憑證核銷手續

開立捐款收據及付款支票

學校出納組

       

陸、補助對象:

本專戶限補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的本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個案學生)

    一、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家庭狀況屬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三、家庭突遭變故。

    四、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柒、補助經費用途:

  一、本專戶補助經費用途限於本校在學個案學生之下列項目:

        ()學費。

        ()雜費。

        ()代收代辦()費。

        ()餐費(含早餐、午餐、晚餐)

        ()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

    二、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

    三、前項指定對象於本校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應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准後,依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捌、補助基準:

    每一個案學生每學期申請補助總額上限為20000元整,若情況特殊得依本小組審核結果核給金額,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學生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補助標準如下:

    ()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依實際註冊金額補助(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餐費(含早餐、午餐、晚餐):依實際所需金額補助(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依個案學生實際需求提供補助(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由本小組依個案學生實際情況核定補助金額)。

玖、經費動支程序及方式:

    一、發現照顧對象:學校教職員工發現某個學生需要協助,得提出補助之書面提案,經本小組審核通過後撥款補助;教師若發現學生需要協助,亦可向校長及教職員工反映,並依規定程序提出申請。審核前得依需要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表。

    二、申請補助:

        ()申請程序:填具申請表,載明當事人情況;必要時,則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清寒證明、就醫證明、村里長書面證明等),由各班導師查證屬實送本小組審議。

      ()小組審議: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本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小組每學期至少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召集人或半數以上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具領要點:經本小組審議通過受扶助之學生,由學務處通知學生具領。受扶助者,應填具領據核銷。

    三、受扶助學生之導師及輔導教官應追蹤輔導,持續關懷;並教育學生存有感恩之情操。如受扶助學生之扶助條件消失,應提本小組審議終止扶助。

    四、受扶助學生之班級導師,應視情況列席本小組會議

拾、捐款人之褒獎:捐款人之褒獎,依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規定辦理;其捐款額度不符前開辦法所定捐資給獎者由本校開立感謝狀。

拾壹、公開徵信: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告下列資料,以為公開徵信:

        ()定期將捐贈人之基本資料(捐贈者姓名或單位名稱、捐贈金額、捐贈日期、捐贈用途、收據編號)及辦理情形。

        ()本校每月應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

        ()本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

二、公告之內容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拾貳、預期效益:

一、透過此活動,照顧經濟弱勢、家庭突遭變故學生,望能給予適時協助,保障其學習權益,使其安心求學,進而順利完成學業。

      二、能善用社會各界捐款,使每筆捐款都能達到最大的效益,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並使動支程序嚴謹透明,可接受上級及民眾監督。

拾參、其他相關事項:

   一、本執行規定如有不足或異動事項,依據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等之最新規定辦理。

      二、社會愛心涓滴得來不易,一分一毫都是捐款人勞心勞力所得,本專戶補助款之核發應明確審核,救急優先,避免浮濫,並適時教育受助學生及家長,常懷感恩,有能力時更當盡力回饋,讓愛延續。

拾肆、本執行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准後實施,修正、廢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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