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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儲蓄專戶(402專戶)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國立鳳山高級中學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105年08月26日105學年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105年9月29日教育部核可

108年6月28日107學年第2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8月13日教育部核可

壹、依據:

    一、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二、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三、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貳、設置目的:

    一、為扶助本校經濟弱勢(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本校特設置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本專戶),專款補助,使學生順利就學。

二、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善用社會各界捐款,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參、勸募方式: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辦理全國公開勸募。

    二、捐款流程:

        (一)直接至本校出納組捐贈或匯款至本專戶。

        (二)3-5個工作天後於教育儲蓄戶網站查詢捐款是否成功。

        (三)學校開立收據後,直接轉交或寄發給捐款人。

肆、經費存管:

    一、本專戶戶名:中等學校基金-鳳山高中教育儲蓄402專戶。

    二、本專戶帳號:台灣銀行鳳山分行025036070604。

    三、本校接受捐款應開立收據,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款人姓名、捐款金額及捐款日期;其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並應載明。

    四、本專戶收支於年度決算後若有結餘,應於下一年度於本專戶中繼續使用。

    五、經費管理:

        (一)本專戶之會計及出納工作,均由本校主計及出納人員兼辦,相關規定依學校預算之會計、出納規定辦理。

        (二)經費動支應由本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決議後始得為之。

    六、本專戶依規定應於教育部推動教育儲蓄戶網站填報專戶收、支資料。

伍、組織與職掌:

    一、本校依法組成「國立鳳山高級中學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掌理以下事項:

        (一)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二)勸募所得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三)勸募所得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四)教育儲蓄戶結束後清算之審查。

        (五)其他有關勸募及管理事項。

    二、本小組以校長為委員兼召集人,另聘委員為:家長會代表1人、社區公正人士1人、 相關領域專家學者1人、教職員5人;合計委員9人。

    三、本小組置委員兼執行秘書1人,由校長就學校教職員或委員派(聘)兼之,負責教育儲蓄戶各項行政工作。

    四、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並得連任之;委員因故解職時,由校長另聘委員續任至該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五、本小組置會計、出納人員,由本校主計及出納人員兼任。

    六、本小組組織職掌表如下:

小組職稱

原職務

小組職掌

備註

委員兼召集人

校長

綜理統籌本專戶工作事宜

召集及主持工作會議

1人

委員

家長會代表1人

社區公正人士1人

相關領域專家學者1人

導入社區與社會資源

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勸募所得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勸募所得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議決各項提案事項

3人

委員

教職員

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勸募所得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勸募所得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議決各項提案事項

4人

委員兼執行秘書

校長就學校教職員或委員派(聘)兼之

辦理本專戶行政業務

受理彙整各項申請補助案件

彙整各項會議資料並作成紀錄

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頁資料管理

管理本校教育儲蓄專戶網

本專戶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負責上級督導訪視相關事宜

1人

以上委員人數合計9人

會計

會計

經費收支登帳管理

編製會計報表

學校主計室

出納

出納

依法辦理經費收支憑證核銷手續

開立捐款收據及付款支票

學校出納組

     

陸、補助對象:

本專戶限補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的本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個案學生):

    一、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家庭狀況屬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三、家庭突遭變故。

    四、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柒、補助經費用途:

  一、本專戶補助經費用途限於本校在學個案學生之下列項目:

        (一)學費。

        (二)雜費。

        (三)代收代辦(付)費。

        (四)餐費(含早餐、午餐、晚餐)。

        (五)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

    二、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

    三、前項指定對象於本校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應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准後,依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捌、補助基準:

每一個案學生每學期申請補助總額上限為20000元整,若情況特殊得依本小組審核結果核給金額,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學生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補助標準如下:

    (一)學費、雜費、代收代辦(付)費:依實際註冊金額補助(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餐費(含早餐、午餐、晚餐):依實際所需金額補助(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依個案學生實際需求提供補助(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由本小組依個案學生實際情況核定補助金額)。

玖、經費動支程序及方式:

    一、發現照顧對象:學校教職員工發現某個學生需要協助,得提出補助之書面提案,經本小組審核通過後撥款補助;教師若發現學生需要協助,亦可向校長及教職員工反映,並依規定程序提出申請。審核前得依需要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表。

    二、申請補助:

        (一)申請程序:填具申請表,載明當事人情況;必要時,則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清寒證明、就醫證明、村里長書面證明等),由各班導師查證屬實送本小組審議。

      (二)本小組審議: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本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小組每學期至少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召集人或半數以上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三)具領要點:經本小組審議通過受扶助之學生,由學務處通知學生具領。受扶助者,應填具領據核銷。

    三、受扶助學生之導師及輔導教官應追蹤輔導,持續關懷;並教育學生存有感恩之情操。如受扶助學生之扶助條件消失,應提本小組審議終止扶助。

    四、受扶助學生之班級導師,應視情況列席本小組會議。

拾、捐款人之褒獎:捐款人之褒獎,依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規定辦理;其捐款額度不符前開辦法所定捐資給獎者由本校開立感謝狀。

拾壹、公開徵信: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告下列資料,以為公開徵信:

        (一)定期將捐贈人之基本資料(捐贈者姓名或單位名稱、捐贈金額、捐贈日期、捐贈用途、收據編號)及辦理情形。

(二)本校每月應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

        (三)本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

二、公告之內容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拾貳、預期效益:

一、透過此活動,照顧經濟弱勢、家庭突遭變故學生,望能給予適時協助,保障其學習權益,使其安心求學,進而順利完成學業。

      二、能善用社會各界捐款,使每筆捐款都能達到最大的效益,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並使動支程序嚴謹透明,可接受上級及民眾監督。

拾參、其他相關事項:

   一、本執行規定如有不足或異動事項,依據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等之最新規定辦理。

      二、社會愛心涓滴得來不易,一分一毫都是捐款人勞心勞力所得,本專戶補助款之核發應明確審核,救急優先,避免浮濫,並適時教育受助學生及家長,常懷感恩,有能力時更當盡力回饋,讓愛延續。

拾肆、本執行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准後實施,修正、廢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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