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立鳳山高級中學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一○九年九月十四日第五次修訂
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二日第六次修訂
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國立鳳山高級中學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協助國立鳳山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改善環境、發展校務、獎助師生各項教學及校際交流活動。
第三條: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佰貳萬伍仟元整由本校家長會會長等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一三O號(國立鳳山高級中學)。
第五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監察人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獎勵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八、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九、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十、合併之擬議。
十一、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六條:本會董事會設董事十三至十九人,監察人三至五人,其中本校校長為當然董事。其餘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監察人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監察人均為無給職,本會得設顧問若干人、由董事會聘任之。
第七條:本會董事、監察人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惟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監察人。新舊任董事、監察人並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本會董事互選三至九人為常務董事,執行董事會決定之業務,校長並為當然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業務,並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基金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會得因業務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處理有關事務。監察人依法令規定,處理有關事務。
第九條: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得與監察人同時召開董事、監察人聯
席會議),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須有
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
之。
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
三分之一。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
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
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
可後,自行召集之。
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
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 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監察人及董事長之選任及解任。
六、解散之擬議。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十條:本會董事會置執行秘書、幹事各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處理。執行秘書、幹事由董事會聘請本校有關人員兼任之。
第十一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董事會應
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 審定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 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連同監察人製作之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
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依規定辦理並以法人名義為之,不得存
放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第十三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法人許可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法人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本會係永久性質,若經董事會決議解散或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應依規定辦理清算,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應歸屬於國立鳳山高級中學。
第十五條:本章程訂立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廿三日,並經第一屆董事會通過,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