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立鳳山高級中學文教基金會
113年度第3次(第14屆第2次) 董監事會議議程 113.11.05
一、會議開始:
二、主席致詞:
三、校務報告:請見附件一
四、會務報告:請見附件二
五、提案討論:
案由一:本會113年度經費收支工作報告(113年1月至113年10月)
,提請討論審議。
說明:
一、本案係依據「財團法人法」第25條規定辦理。
二、財團法人法第25條規定略以:財團法人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
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
關備查。
三、本案係依據「財團法人國立鳳山高級中學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
程」第11條暨「高雄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21條規定辦理。
決議:
案由二:擬舉辦本會理監事聯誼活動,提請討論審議。
說明:
一、為增進理監事彼此情感,以促進會務順利進行。
二、聯誼活動日期確認、內容形式、經費概算確認。
決議:
案由三:本會擬與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簽立合作意向書等事宜,
提請討論審議(合作意向書請見附件三)。
說 明:
為建立完善的法治社會,提昇青少年學子的法治觀念,永然法律基
金會利用每年寒暑假期間舉辦高中生的法律生活營,期能透過法律課程的學習與實地參訪司法環境,藉以推廣法治教育並協助青少年學子檢視自我是否願以「法律相關事務」為職志,並做為大學就讀法律科系之參考。
經本會吳任偉董事長之爭取,永然法律基金會於今年以專案補助方式,提供南部地區18位(包括本校及雄中、雄女各6位)全程免費參與三天兩夜的第29期法律生活營活動,並獲得學生與家長的熱烈回響;六年前,亦同樣由時任本會常務董事之吳任偉爭取同額專案補助在案。
為爭取永續與常態制度的形成,俾利本校學生更多的優質教育資源提供,故擬與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簽立合作意向書(草稿如附件),提請討論審議。
決議:
六、臨時動議:
七、董監事經驗分享:敬邀蔡錦墩董事分享
八、主席結論:
九、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