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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 /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簡稱CEDAW),旨在消除性別歧視,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以落實CEDAW所列各項性別平等權利,特別是在政治、社會、經濟、就業、文化、教育、健康、法律、家庭、人身安全等領域,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確保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和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

鑑於保障婦女權益已成國際人權主流價值,我國為提升我國之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行政院爰於2006(民國95)年7月8日函送公約由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於2007(民國96)年1月5日議決,2月9日 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為明定CEDAW具國內法效力,行政院於2010(民國99)年5月18日函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經立法院2011(民國100)年5月20日三讀通過,總統6月8日公布,自2012(民國101)年1月1日起施行。CEDAW於國內生效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促使我國性別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兩性權益均獲得平等保障,性別歧視逐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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