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教育部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臺授教國部字第1060088091號函頒「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穩定就學及中途離校學生輔導機制實施要點」,特訂定本計畫。
貳、本計畫實施範圍:本校全體學生。
參、本計畫工作項目
一、建立預防機制
(一)建置三級輔導策略
(二)建置通報系統
二、建立通報與輔導機制
(一)進行通報
(二)啟動追蹤輔導機制
肆、實施對象
一、當日未到校上課且未辦理請假手續,經連繫無法確定原因之學生。
二、未經請假且未到校上課超過3日以上之學生。
三、新生已完成報到,學期開學未到校註冊超過3日以上之學生。
四、轉學時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超過3日以上之學生。
五、休學或其他原因失學者(喪失學籍之學生追蹤至18歲為止)。
六、長期缺課學生(指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全學期缺課節數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之學生。)
七、中途離校復學之學生(追蹤輔導至穩定就學)。
本計畫所定學生之通報、追蹤及輔導,自通報之日起,至學生成年止。
伍、實施方式
一、由教育部負責系統建置,隨時掌握各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中途離校狀況,並建置跨部會追蹤輔導機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傳送相關資料至系統,並積極推動本計畫。
二、學校擬訂學生穩定就學及中途離校學生輔導機制實施計畫,並設置中途離校學生輔導小組,依需要召開安置輔導會議,評估學生狀況及需要,依下列階段實施適當之輔導策略:
(一)預防階段
掌握每日到校學生人數與缺(曠)課情形,並針對缺(曠)課學生進行聯繫、通知與追蹤。
提供學生多元、適性課程或職業試探,協助其適性發展,以強化學生穩定就學。
針對學生需求,運用相關網絡資源(如:勞動部、衛生福利部、內政部、民間團體等),共同協助學生穩定就學。
(二)處理階段
針對中途離校之學生依學生請假規則、缺(曠)課、臨時外出管理等相關規範辦理。並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中途離校輔導機制處理流程」(附圖),啟動學校處理程序。
針對無故缺(曠)課學生進行追蹤與掌握。
實施休、轉學學生之輔導與安置。
針對學生個別因素實施輔導與持續追蹤,視需要轉介相關單位進行適性輔導與救助。
無故缺(曠)課超過3日、休(轉)學或轉學時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超過3日以上之學生,學校應即填寫中途離校學生追蹤輔導紀錄表(附表)及採取下列積極處理措施:
(1)無故缺(曠)課超過3日者,積極協助學生返校就學,必要時依據個案類型偕同學生家長洽請警察機關進行協尋。
(2)辦理休學之學生,應了解與掌握學生休學原因,定期追蹤輔導,並提供復學相關資訊。
(3)轉學時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超過3日以上之學生,由轉出學校負責追蹤輔導,主動掌握學生情形並協助就學。
(4)學生中途離校原因發生(含休學)或復學後,應於3日內完成通報作業。
(三)追蹤階段
檢討個案發生原因與未來防範。
關懷個案學生追蹤輔導與救助。
針對個案處理流程檢討與改進。
定期追蹤輔導休學學生,依學生需要引進跨部會(如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警政署、勞動部、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或民間團體資源等,提供多元與適性輔導。
針對有意願復學學生,積極主動聯繫、協助辦理復學相關事宜。
詳載學生返校就學輔導措施紀錄並進行通報,以利後續之追蹤輔導。
陸、中途離校學生輔導小組之組成,應由學校視個案類型依權責辦理。
柒、本計畫各校辦理工作項目,應納入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重點視導項目。
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學校辦理情形進行績效考評,並給予適當之獎勵與輔導,以增進推動成效。
玖、本計畫自公布日起實施,經輔導工作委員會議決通過,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