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鳳山高級中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107年9月26日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112年8月2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1條 | 本要點依特殊教育法第15條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4、5條訂定之。 |
第2條 | 本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 服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 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 援。 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
第3條 |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 |
第4條 | 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
第5條 | 本設置要點經校長核示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
✎113學年度第2學期期初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暨113學年度第1學期期末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112.02.27


✎113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113.09.19
✎112學年度第2學期期初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113.04.19


✎112學年度第2學期期初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暨112學年度第1學期期末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113.02.29
✎112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暨111學年度第2學期期末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112.09.22


✎111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暨110學年度第2學期期末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111.9.28
✎110學年度第2學期期初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暨110學年度第1學期期末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111.03.04
✎110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暨109學年度第2學期期末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110.9.24
✎109學年度第2學期期初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暨109學年度第1學期期末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110.3.18
✎109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暨108學年度第2學期期末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109.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