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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法》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通過
 

《家暴法》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通過2015.01.30

立法院今天(23日)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案,主提案的立委王育敏表示,國內家庭暴力通報案件及受害人數逐年增加,已由2008年的84,195案,增加至2013年的152,680案,增幅高達81.34%,可見家暴問題不容小覷!家暴被害人也從家庭成員,擴及非同居的親密伴侶;家暴的形態除肢體暴力外,更包含騷擾、脅迫、權力控制等不同的態樣。王育敏指出,本次家暴法修正,特別擴大保障範圍,有助於落實家暴庇護與處遇服務,減緩家暴案件對被害人的傷害。

王育敏表示,早在2005年的防暴國是會議,即提出設置家庭暴力防治基金;時至今日,防暴基金的來源在法制上仍無法獲得明確保障,預算編列也逐年降低。此次修法已將「目睹家暴兒少」「非同居親密暴力」入法保障,未來在家暴議題上,需要更多資源挹注。有鑑於此,新修正的家暴法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相關工作,應設置基金,並增列基金來源包括政府預算撥充、緩起訴處分金、認罪協商金、基金孳息收入、受贈收入、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等。

據統計,家暴案件中目睹家暴的兒少,約占家暴案件的半數。王育敏指出,兒少身心未臻成熟,目睹家暴的兒少身心會因此受到影響。本次修法特別將「目睹家暴兒少」納入保護令的適用範圍;並規定法院在核發加害人與目睹兒少會面交往等保護令之前,必要時得先徵詢兒少或社工人員的意見;針對經評估有需要的目睹兒少,新增地方政府應提供或轉介其接受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處置;並應加強推廣含目睹暴力在內的家暴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王育敏表示,近來頻傳「恐怖情人」等非同居親密暴力案件,此次修法將「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者」,也納入家暴法的保護範圍。依新法規定,非同居親密暴力被害人亦可申請保護令,加害者亦可適用加害者處遇計畫,由主管機關提供適當的協助與輔導。

為避免家暴加害人在刑事司法程序獲釋後,被害人在未被通知的情況下,再度遭加害人挾怨報復而受害,新法明定法院或檢察署於加害人被釋放之前,應即時通知被害人所在地的警察機關與各縣市家暴防治中心,並由警察機關及家防中心即時通知家暴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以確保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王育敏指出,鑑於家暴被害人在長期受暴的情形下,就業狀況較不穩定,新法也增訂勞工主管機關應提供家暴被害人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讓被害人可為將來獨立就業預作準備,強化其就業信心與能力,協助被害人早日進入職場。

王育敏強調,「家庭暴力防治法」能順利三讀通過,要特別感謝台灣防暴聯盟、勵馨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兒童福利聯盟等民間團體,提供許多寶貴的修法意見,協助立法者更瞭解家暴被害人所需的服務內涵,以及針對加害者應如何提供適切的處遇。王育敏期待本次家暴法修正通過,能擴大家暴防護網的保障範圍,使政府、民間及社會大眾更重視家庭暴力的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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